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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私立南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網站 (WWW ) 管理辦法

民國922月初訂,9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
民國
982月資訊中心修正通過,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
 

第一條

凡使用本校之網站(WWW )之使用者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。

第二條

本資訊網站僅供張貼本校網頁,以傳遞本校正確、新穎、豐富的相關資訊。

第三條

各單位欲於本資訊網站張貼該單位之網頁時,應先向資訊中心申請。

第四條

全校性網頁,如學校簡介、學校特色等由資訊中心收集資料後製作。

第五條

重要公告事項由各單位通知出版組,經出版組過濾後製作成電子檔交資訊中心貼上網站。

第六條

各單位之網頁由各單位自行製作,並上傳至本資訊網站。

第七條

所有張貼於本資訊網站之資料均應依下列原則篩選訊息:

    1. 正確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經查證,如為未定案等資料應加註說明。

    2. 重要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具有重要性。

    3. 時效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掌握時效,過時資料應刪除或轉移到其它位置。

    4. 完整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具完整性,如為某項業務的一部份,則須於前、後或適當時段加註引導。

    5. 可讀性:所提供之訊息,除研究報告外,應以社會大眾能夠閱讀為原則。

    6.可提供性:應依有關規定提供資訊,惟下列資料不得提供:

  • 依法令不得提供者。

  • 有礙國家安全或重要利益維護者。

  • 有礙公共安全或秩序之維護者。

  • 對機關正常作業有妨礙者。

  • 防礙法人或個人秘密之維護者。

第八條

除上述規定外,所有使用者尚需遵守各項服務使用之相關規定。

    1. 嚴禁在網頁上發表或傳佈具威脅、猥褻、毀謗、涉及人身攻擊或侵犯他人隱私之言論。

    2. 嚴禁在網路上販售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商品。

    3. 嚴禁從事任何營利之商業行為。

    4. 嚴禁提供色情及非法網站之連結。

第九條

所有使用者如使用網路服務發生侵害他人權益時,使用者需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,並報請上級處理。

第十條

網站(WWW)相關資源之分配與使用,由該管理單位負責處理。

第十一條

使用者所持有之資訊網站上相關的帳號或特定資料,嚴禁洩漏給非相關人士,如經查獲,將報請上級處理。

第十二條

所有公告及張貼的資料,由原資料之持有單位對其資料之內容負責。

第十三條
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
第十四條

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