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私立南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網站
(WWW )
管理辦法
民國92年2月初訂,9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
民國98年2月資訊中心修正通過,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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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凡使用本校之網站(WWW )之使用者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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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資訊網站僅供張貼本校網頁,以傳遞本校正確、新穎、豐富的相關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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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各單位欲於本資訊網站張貼該單位之網頁時,應先向資訊中心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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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全校性網頁,如學校簡介、學校特色等由資訊中心收集資料後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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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重要公告事項由各單位通知出版組,經出版組過濾後製作成電子檔交資訊中心貼上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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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各單位之網頁由各單位自行製作,並上傳至本資訊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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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所有張貼於本資訊網站之資料均應依下列原則篩選訊息:
1.
正確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經查證,如為未定案等資料應加註說明。
2.
重要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具有重要性。
3.
時效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掌握時效,過時資料應刪除或轉移到其它位置。
4.
完整性:所提供之訊息,應具完整性,如為某項業務的一部份,則須於前、後或適當時段加註引導。
5.
可讀性:所提供之訊息,除研究報告外,應以社會大眾能夠閱讀為原則。
6.可提供性:應依有關規定提供資訊,惟下列資料不得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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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令不得提供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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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礙國家安全或重要利益維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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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礙公共安全或秩序之維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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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機關正常作業有妨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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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礙法人或個人秘密之維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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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除上述規定外,所有使用者尚需遵守各項服務使用之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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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所有使用者如使用網路服務發生侵害他人權益時,使用者需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,並報請上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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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網站(WWW)相關資源之分配與使用,由該管理單位負責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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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使用者所持有之資訊網站上相關的帳號或特定資料,嚴禁洩漏給非相關人士,如經查獲,將報請上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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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所有公告及張貼的資料,由原資料之持有單位對其資料之內容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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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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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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